案例一:服務存瑕疵 賠償又擔責
2017年6月,臨潁縣消費者張先生投訴稱其新裝修的廚房因煤氣泄漏發(fā)生火災,接到投訴后,臨潁縣消協(xié)工作人員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后發(fā)現煤氣火災并非燃氣灶質量所致,是連接燃氣灶的管路泄露引起。調查中得知,連接燃氣灶的管路是裝修公司安裝人員不夠專業(yè)造成了管路泄露。根據《消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和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之規(guī)定。經調解,裝修公司賠償消費者2000元。
案例二:烤串吃出豬肉皮 賠償損失沒商量
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蘇姓消費者和朋友在市區(qū)井岡山路一家燒烤店要了兩個菜和50元的烤羊肉串,在吃的過程中發(fā)現烤串里有一像似肉皮的東西,隨即在燈光下仔細觀察辨認后發(fā)現是豬肉皮,因消費者是回族并認為是一種“侮辱”的行為,隨即找店家討說法,而店長認為是沒事找事,說是想吃“霸王餐”,還口出狂言說“吃不起就別吃”,雙方即發(fā)生的肢體爭斗還撥打了110報警電話。第二天消費者拿著肉串到市消協(xié)進行了投訴,經消協(xié)工作人員仔細辨認也認為是豬肉皮。經調查,店家也承認了過錯。根據《侵害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七款“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經調解,店家賠償消費500元。
案例三:進口啤酒無中文標識屬欺詐行為
2017年10月下旬,市區(qū)消費者洪女士和朋友在市區(qū)泰山路某酒水便利店用110元購買了十幾瓶全是外文的進口啤酒,因洪女士是記者出身,對此類商品有些基本常識,幾天后洪女士將進口啤酒拿到了市消協(xié)詢問是否違反了我國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消協(xié)工作人員很確定的告知了消費者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guī)。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侵害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之規(guī)定,某酒水便利店賠償洪女士500元。
案例四:汽車質量引糾紛 消協(xié)調解終解決
2017年4月,臨潁縣張姓消費者在一家汽車4S店用4萬元購買了一輛華晨金杯面包車,三個月后便出現了高溫和漏油等質量問題,經銷商推諉扯皮要張先生自己花錢修理,張先生不同意,隨即將4S店投訴到了臨潁縣消費者協(xié)會,經調查,張先生訴稱屬實。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十八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經調解,4S店同意免費給張先生維修汽車,維修后再出現類似質量問題,為張先生更換發(fā)動機。
案例五:美容致過敏 調解互諒解
漯河市區(qū)某美容店推出美白系列皮膚護理活動,消費者王女士在該店店員的說服下買了整套美白系列的護膚品,但用了幾次后感覺皮膚癢,店家卻說這是正常反映,王女士又用了兩次后仍覺得癢,去醫(yī)院診斷為過敏性皮炎。于是,王女士拿著醫(yī)院的診斷結果向美容店提出賠償要求,而該店認為,產品有合格證,其他消費者用了之后也沒有什么不良反應,拒絕了王女士的賠償要求。協(xié)商無果,王女士將該店投訴到了市消協(xié)。經調查了解,消費者投訴的情況屬實,但美容店仍拒絕賠償,根據《消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之規(guī)定,經多次調解,雙發(fā)達成相互諒解,美容店退還王女士美容護膚品2480元,賠償醫(yī)藥費400元。
案例六:手提電腦質量差 消協(xié)調解終換貨
韓先生2017年6月在臨潁某電腦經銷商處用6300元購買了一臺“戴爾”牌手提電腦,用了兩個月便多次出現性能故障,維修5次后又出現了同樣的性能故障,韓先生要求經銷商退換貨后遭拒,隨投訴到了縣消協(xié)。經查,韓先生反映電腦質量問題屬實。根據《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維修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產品”。經調解經營者為韓先生調換了一臺同型號的新電腦。
案例七:健康講座變推銷,藥不對癥害老人
2017年7月,市區(qū)76歲的消費者李先生在某賓館聽了某健康服務機構舉辦的健康保健知識講座后,在主講人花言巧語的推薦下,花2800元買了10盒治療風濕的貼膏?;丶液蠼涍^使用,不僅沒有效果而且病情加重了。老人的兒子發(fā)現此貼膏根本沒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號且生產廠址、名稱隱匿,兒子領著老父親來到了市消協(xié)要求投訴,經查看藥品的有關標識斷定是偽劣藥品。經市消協(xié)電話某賓館,推銷藥品的人早已搬走,不知去向。消協(xié)人員在貼膏的隱匿處找到了是山東某地生產的,經和當地消協(xié)溝通聯(lián)系答應幫助解決,半月后在當地消協(xié)努力下給老人退回了1800元。奉勸一些老年人購買此類藥品以及所謂的保健品一定要慎之又慎。
案例八:商家承諾不兌現 依法調解獲補償
2017年國慶節(jié),市區(qū)消費者張先生在某家具城相中了一套價格12000元的家具,當時家具城張貼的海報上,在兩個月內,商家如果搞活動促銷價格降低,將退還全部差價。對于商家的公開承諾,張先生深信不疑,當即買下了該套家具,并對宣傳海報拍照留存證據,當年雙“11”時家具城內有降價促銷,他發(fā)現那套家具的價格比原來便宜了2000元。于是張先生找到經銷商要求按承諾退還2000元的差價,經銷商在退還800元后,就一直拖延不在退還余下的1200元差價款。為此張先生將經銷商投訴到了市消協(xié)。經調查,張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也查看了張先生留存的海報承諾的照片。根據《消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調解經銷商退還1200元差價余款。
案例九:面包霉變 拉肚維權
2017年11月中旬,市區(qū)消費者韓先生帶著自己十歲的兒子在柳江路某面包房購數量不等的各種面包,當天沒有吃完,將剩余的面包放入冰箱冷藏,過兩天后再拿出來吃到一半時發(fā)現面包中間有了霉變,晚上韓先生的的兒子就拉肚不止并伴有嘔吐,隨即韓先生帶著自己的兒子到當地醫(yī)院進行了診斷和治療,住院一周花去醫(yī)藥費3000元,因當地醫(yī)療條件有限又轉院鄭州花去醫(yī)藥診療費7000元。韓先生的兒子康復出院后到市消協(xié)投訴面包房并要求賠償所有損失。經市消協(xié)工作人員調查了解并約談雙方當事人,面包房負責人人對面包霉變供認不諱。根據《消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經調解面包房賠償韓先生醫(yī)藥費、誤工費,差旅費7000元。
案例十:包裹里物不翼而飛 當面驗收是原則
2017年夏天,快遞員打電話給王女士告知其郵遞的包裹放在小區(qū)門衛(wèi)讓王女士有空去拿,當天晚上王女士下班路過門衛(wèi)順便將包裹拿了回去?;丶液?,王女士手拿包裹感覺不對勁覺得輕飄飄的,趕緊打開一看,包裹里空無一物,價值380元的皮鞋“不翼而飛”,王女士立即打電話向快遞公司詢問,快遞公司告知等核實情況后再做答復??墒前雮€月過去了,王女士一直未收到快遞公司的回復,遂投訴至市消協(xié)。工作人員約談了快遞公司負責人,面對事實,快遞公司承認快遞員派送包裹不規(guī)范,沒有讓王女士當面驗收,但并不承認就是快遞公司的錯并辯稱“目前,公司還在調查中,時間不定,讓消費者繼續(xù)等待”。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經營快遞業(yè)務的企業(yè)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之規(guī)定,市消協(xié)認為快遞員沒有通知收件人當面接受包裹,屬違規(guī)操作,至于快遞公司物流環(huán)節(jié)哪里出錯,與消費者無關。經調解,快遞公司賠償王女士380元損失。
2017年3月14日